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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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