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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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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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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认定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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