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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4-12-14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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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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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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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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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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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岑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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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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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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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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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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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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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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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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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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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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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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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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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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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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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罪)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罪)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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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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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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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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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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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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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犯罪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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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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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赃物已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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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兰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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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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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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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第二百九十条的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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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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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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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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