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韦某甲具有以上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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