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有与亓某某一起喝酒的王某某、刘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赵某某作为饭店老板没有将亓某某妥善看管、照顾或护送到家的义务,且赵某某只是帮忙将亓某某抬过去,其对亓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