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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实际交易,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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