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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系民事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