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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