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已过追诉期限;本案不符合非法经营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且涉案行为不属于民生类物品,不适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进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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