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年龄较大,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积极返还全部赃款,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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