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初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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