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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向被害人索要的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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