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苑淑琴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一系有权机关即兰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形式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且被告没有举出反驳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二户口注销证明2份,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无异议,结合该证据内容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故对证据二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三,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无异议,结合证据内容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故对证据三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四,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实内容有异议,结合证据形式客观,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四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五,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六,被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故对证据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柱无证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 ...

阅读更多...

岳国林与王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海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岳国林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岳国林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本院确认如下:原告医疗费59,928.39元,被告王海峰已支付47,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依鉴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00元(原告住院23天×100.00元);营养费,依鉴定,营养期限90日,参考值每日50.00元-80.00元,原告主张每日80.00元计算过高,按每日65.00元计算 ...

阅读更多...

周淑华、李淑杰、闫某、闫某与王某某、巩某军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其原告提交身份信息相互佐证,是对四原告主体资格的补证,原、被告双方对四原告的身份均无异议。故对四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予以采信。另查明,闫晓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新河社区通河街东荣路东韩巷3号。原告周淑华、李淑杰、闫某、闫某与被告王某某、巩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原告周淑华、李淑杰、闫某、闫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龙,被告王某某、巩某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程佰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化健康概权利受法律保护。该起交通事故比较典型,因追尾致四轮车驾驶人闫晓辉死亡的严重后果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李萌驾驶的箱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兰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认定双方未有异议,本院应予确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药费10,542.95元,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200.00元有票据证实,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644.00元,误工费792.00元,伙食补助费1,200.00元,营养费600.00元,以及其所依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