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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四次汇款给被告,被告主张四次汇款系偿还前期原告欠被告债务。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四次汇款系偿还以前所欠债务的事实,由此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故应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偿还欠原告罗某的借款7,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审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未按本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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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成与兰西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兰西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兰西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偿还10,000.00元,并向法院举证了兰西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出具的抬款合同原件予以证实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兰西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对抬款合同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应认为原告与被告兰西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之前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兰西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偿还借款10,000.00元的主张,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贷利息72,000.00元,此款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0.6%的四倍计算为72,000.00元(此款自1995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按本金10,000.00元计算)。本息合计82,000.00元。虽被告兰西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原兰西县建设局)系兰西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主管单位,且原告举证王某甲的证言及王某甲与兰西县建设局的工程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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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向王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王某某向姚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且王某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双方对于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故王某某可以随时向姚某某主张债权。对于王某某主张姚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应予支持;对于王某某主张借款利息43,200.00元(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并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调整为45,000.00元×2%×34个月(自借款之日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判决之日)=30,6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自2017年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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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春某、毛梓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李春某、毛梓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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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方、郭某某、兰西县渔业开发公司、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郭某某和郑某某对王某某提供证据三有异议,认为王某某在本合同上未签字,是马均柱一人所签,但马均柱代替王某某签字的行为,得到了王某某的追认,故依法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并予以采信。王某某提供证据四(马均柱和王某某于2005年4月30日转包协议书一份)。田方对此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渔业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郑某某对此证据无异议。虽郭某某对原告提交证据四转包协议书有异议,认为是无效合同,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并予以采信;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五(兰西县渔业开发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王某某从2005年4月12日至2017年2月23日每年都向兰西县渔业开发公司主张履行合同),田方对此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渔业公司和郑某某对此证据无异议,郭某某对此证据有异议,但对此证据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六(兰西县渔业开发公司会议记录四份,证实渔业公司开会研究将王某某的土地以合同期限顺延的方式继续履行自2016年至2035年即20年),田方对此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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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荣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淑荣为刘某借款提供担保,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赵淑荣已向债权人李淑兰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李淑兰借款88,000.00元,赵淑荣有权向债务人刘某追偿,故对于赵淑荣要求刘某给付其垫付的执行款88,000.00元及执行费1,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本案中自原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还款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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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黑龙江露易司食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410,000.00元,向法庭举证了原、被告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被告对债务转移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债务转移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10,000.00元。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12日利息166,900.00元,并要求利息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因该利息原告是按约定的利率3分扣除已偿还的利息50,000.00元计算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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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取得兰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黑20**兰西不动产权第0012471号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已经取得了兰西新安社区邮政集资楼9-10号车库的物权凭证,对该车库享有物权,对原告相应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邓某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具体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虽主张对该车库的占有系有权占有,但根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申61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因抵押担保合同系要式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被告张某某与该车库原所有人庞万秋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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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蔡建飞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张蔡建飞生前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000.00元,向法庭举证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被告虽对借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通过被告申请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主张在蔡建飞处只借款50,000.00元,且该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尚欠利息款1,000.00元,但未向法庭举证证实,故对被告提出的反驳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蔡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本金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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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本案,原告朱某提交被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1日给原告出具的44,000.00元的借据,并有证人孔某的当庭证词,证实该款项的交付过程,可以认定原告朱某与被告彭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彭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彭某某应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朱某在庭审中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44,0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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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富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有被告史某某签字的借据一张,并有证人史某某、孙某某当庭证词,证实了借据的真实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2,700.00元,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5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过高,应予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的4倍计算为益,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为人民币11,55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2,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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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占双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王占双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借款人郭某某、高某某应履行借款偿还义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上诉人郭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王占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上诉人郭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且借据中并未写明向谁借款,现被上诉人王占双做为借据持有人向二上诉人主张剩余欠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王xx与二上诉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的问题。王xx与本案的借款是不同主体的两笔借款,如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二上诉人可另行主张。关于是否应给付逾期利息款的问题。被上诉人在起诉中要求给付违约金7,294.95元,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违约金等同于利息款,借据中明确约定逾期还款时间,二上诉人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款,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调整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款,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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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海东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0日李海东作为借款人、李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杨某军作为担保人向刘某借款21,000.00元,该借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借据合法有效。李某某、李海东认可收到以上款项,在借款到期后应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李某某、李海东上诉主张案外人杨某军借款已偿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李某某、李海东虽提供杨某军的讯问笔录,但该笔录中并无杨某军替李某某、李海东返还借款的相应内容。李某某、李海东该上诉理由因无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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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汇款金额170,000.00元,去除车费103,000.00元,与原告的自认数据相吻合,符合正常交易给付习惯,故本院对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0元应予认定。被告在诉讼中不否认双方以前有多笔业务往来,汇款118,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前,被告自认是还的车款,故此笔汇款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汇款61,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后,原告虽不认可,但无其它证据证实不是偿还的此笔借款,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偿还6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1,200.00元的主张,因被告借款时约定10个月还款利息为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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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汇款金额170,000.00元,去除车费103,000.00元,与原告的自认数据相吻合,符合正常交易给付习惯,故本院对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0元应予认定。被告在诉讼中不否认双方以前有多笔业务往来,汇款118,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前,被告自认是还的车款,故此笔汇款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汇款61,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后,原告虽不认可,但无其它证据证实不是偿还的此笔借款,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偿还6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1,200.00元的主张,因被告借款时约定10个月还款利息为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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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汇款金额170,000.00元,去除车费103,000.00元,与原告的自认数据相吻合,符合正常交易给付习惯,故本院对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00元应予认定。被告在诉讼中不否认双方以前有多笔业务往来,汇款118,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前,被告自认是还的车款,故此笔汇款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汇款61,000.00元是发生在双方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后,原告虽不认可,但无其它证据证实不是偿还的此笔借款,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偿还61,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01,200.00元的主张,因被告借款时约定10个月还款利息为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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