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庞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李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救助和报警电话,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认罪认罚,死者系本家族人员,一爷公孙,且赔偿谅解,已无社会矛盾;刘某甲交通肇事后已造成严重的后遗症,不能语言表达,不能正常行走,没有劳动能力,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范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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