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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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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积极退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违法所得1.5万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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