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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积极主动退赃、动员其近亲属积极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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