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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已补交税款,又是初犯、偶犯,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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