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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