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翟作仁 书记员:杨梅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潮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赔偿且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潮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高潮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也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松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因“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被告人李松江交通肇事后虽弃车离开现场,但据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词及当庭供述均称是找车主王XX汇报此事,经商议后并于当日主动投案,并没有想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虽证人王XX在证言中提到被告人在肇事后有想逃跑的意思,但该内容并无其它证据相佐证,且被告人对此又予否认,因此对该孤立的证据内容本院不予认定,故公诉机关关于肇事逃逸的指控显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松江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松江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也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郭某某主动报案,并在住院治疗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为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郭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国强主动投案,且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全额经济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国强量刑的意见是肇事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国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国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星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在三年以下处刑;2、被告人同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李星从轻处罚;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星打120急救电话对受害人积极救治,并及时打122报警电话报警接受询问;4、被告人李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对以上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09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超载,采取避险措施不当,行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鉴于被告人王富山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富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鑫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建议对董鑫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宝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宝玉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建议对谭宝玉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宝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辉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光辉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在区域内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廷驾驶农用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怀廷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刘怀廷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怀廷在案发后委托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怀廷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可对被告人刘怀廷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令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令彬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令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付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付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东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程东岭明知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候,积极抢救被害人,等候交警队民警赶到处理此事,且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程东岭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程东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东岭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洪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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