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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