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窃取的财物价值较小,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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