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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某甲故意伤害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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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故意伤害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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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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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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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家庭纠纷,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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