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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乙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乙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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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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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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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董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 董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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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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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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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把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把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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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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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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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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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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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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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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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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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常  青                                     书记员:王国栋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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