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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高利转贷、职务侵占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高利转贷、职务侵占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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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职务侵占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职务侵占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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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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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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