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敲诈勒索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权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2月15日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