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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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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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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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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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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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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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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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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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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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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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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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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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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拒不支付周某某等11名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达1278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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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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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甘肃**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西固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颜某某作为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甘肃**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发放了所拖欠工资,颜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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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甘肃**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西固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甘肃**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发放了所拖欠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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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该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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