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拒不支付周某某等11名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达1278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甘肃**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西固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颜某某作为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甘肃**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发放了所拖欠工资,颜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甘肃**公司拖欠多名员工工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西固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甘肃**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全额发放了所拖欠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该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且取得员工谅解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