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本案存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事实方面的冲突,五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且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均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也已赔偿(15万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时系未在校学生,系酒后临时起意,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扎某甲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时系未在校学生,系酒后临时起意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赵某某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李某甲系初犯、偶犯,且系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其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时系未在校学生,系酒后临时起意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贡某某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牛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牛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本案存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事实方面的冲突,丁某某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也已赔偿(共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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