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该事故的发生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王某某本人无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兰州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案发后积极救护伤者,案发后知道他人拨打122报警电话仍在医院等候,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陈永忠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阙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被害人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交通肇事行为也不是被害人疾病的诱因。故交通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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