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鉴于经营闭杯闪点大于60°柴油的入罪所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在没有新的行政法规出台的情况下,对该类行为不再依非法经营罪处理。因此,刘某某销售柴油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鉴于经营闭杯闪点大于60°柴油的入罪所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在没有新的行政法规出台的情况下,对该类行为不再依非法经营罪处理。因此,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销售柴油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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