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涉案烟叶1380公斤,由扣押机关盘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华为手机一部,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烟叶1060公斤,由扣押机关盘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