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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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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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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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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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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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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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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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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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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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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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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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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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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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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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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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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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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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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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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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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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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尚未电到鱼,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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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尚未电到鱼,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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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电鱼设备一套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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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电鱼设备一套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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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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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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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涉案捕鱼工具随案移送水城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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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电鱼设备一套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远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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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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