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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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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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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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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黄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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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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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金某某砂石厂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水城县金某某砂石厂、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植复绿、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金某某砂石厂、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金某某砂石厂、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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