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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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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敲诈勒索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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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戊敲诈勒索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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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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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罪)(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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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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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敲诈勒索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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