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陈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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