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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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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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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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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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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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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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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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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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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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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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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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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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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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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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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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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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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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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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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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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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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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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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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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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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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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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行使司法裁量权,使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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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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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所驾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9.4毫克/100毫升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刘磊车辆损失28800元,刘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可对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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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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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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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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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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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尹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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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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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无犯罪记录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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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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