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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图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 书记员: 尚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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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高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金生 审 判 员  李彦俐 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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