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依法由舒某某公安局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乡**村民委员会、舒某某公安局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涉案地笼网依法由舒某某公安局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舒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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