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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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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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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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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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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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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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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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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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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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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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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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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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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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