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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良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人民陪审员 李沫 书记员: 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