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海系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7.68毫克/100毫升,且被告人梁海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海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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