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干警赶到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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