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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诉白某某、邹某某、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一中虽然有部分时间没有医嘱,但该住院期间白某某需要频繁大换药等治疗,即使存在空床现象,但该期间仍需要护理。对证据二,因白某某在城镇读书多年,其居住、消费均在城镇与在城市居住的学生无异。故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交通事故的事实、白某某的损失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肇事车辆鄂D×××××中型自卸货车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如何认定;2、原审对白某某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本案肇事车辆鄂D×××××中型自卸货车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如何认定邹某某主张2013年3月25日为鄂D×××××中型自卸货车购买保险时,曾和太平洋财保公安支公司的保险员潘道梅要求该保单即时生效。2013年3月26日邹某某收到鄂D×××××中型自卸货车的保单,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9日00时起至2014年4月18日24时止,邹某某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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