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韩秀士 审判员 范昌文 书记员:黄芳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韩秀士 审判员 范昌文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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