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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呙升堂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认定沈某某、呙升堂误工费是否合理;2、原审判决认定沈某某、呙升堂交通费是否合理。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沈某某、呙升堂误工费是否合理。沈某某、呙升堂均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袁三华和朱传杰出具的用工证明,以及袁三华和朱传杰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可以认定沈某某、呙升堂分别在袁三华和朱传杰处打工。虽然沈某某、呙升堂未提供工资单,但其证明的工资收入符合当地同行业一般标准,且支付工资时不提供工资单也符合当地用工习惯,故原审判决认定沈某某、呙升堂的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沈某某、呙升堂交通费是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沈某某、呙升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正式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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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保松滋支公司与刘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刘某某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2、原审认定误工费标准是否适当。原审采信刘某某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经查,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刘某某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法医临床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口头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上诉人以刘某某未提供影像资料为由未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刘某某是否提交其影像资料并不妨碍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采信刘某某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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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保松滋支公司与刘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刘某某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2、原审认定误工费标准是否适当。原审采信刘某某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经查,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刘某某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法医临床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口头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上诉人以刘某某未提供影像资料为由未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刘某某是否提交其影像资料并不妨碍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采信刘某某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法医临床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并无不当。二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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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松滋支公司与陈某某、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刘光义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2、原审认定误工费标准是否适当。原审采信刘光义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经查,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刘光义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法医临床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口头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上诉人以刘光义未提供影像资料为由未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刘光义是否提交其影像资料并不妨碍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采信刘光义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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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松滋支公司与陈某某、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刘光义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2、原审认定误工费标准是否适当。原审采信刘光义提交的鉴定结论认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是否适当经查,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刘光义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法医临床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口头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上诉人以刘光义未提供影像资料为由未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刘光义是否提交其影像资料并不妨碍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审采信刘光义提交的公安县孱陵司法鉴定所公孱陵(2013)法医临床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光义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并无不当。二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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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关业云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财保公安支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贺某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关业云在上诉人处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格式合同,结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对关业云投保的保单确实存在两种理解,即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可以理解为特指司机,也可以理解为包含司机在内的车上人员,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关业云承保的险种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对象为包含司机在内的车上人员,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为每座20000元,故原审判决财保公安支公司赔偿贺某某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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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付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不当;2、原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承担徐某某、付某某、付容的各项损失有无不当;3、原审判决划分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有无不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此,死亡赔偿金有二个计算标准,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徐爱香的户籍性质虽为农业,但是,2010年12月21日,徐爱香的责任田被公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而且,徐爱香生前居住的公安县原种场也被公安县人民政府收购并将该原种场重新规划为公安县县城城区,由此,因徐爱香生前居住在城镇并消费于城镇,故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徐爱香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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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诉白某某、邹某某、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一中虽然有部分时间没有医嘱,但该住院期间白某某需要频繁大换药等治疗,即使存在空床现象,但该期间仍需要护理。对证据二,因白某某在城镇读书多年,其居住、消费均在城镇与在城市居住的学生无异。故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交通事故的事实、白某某的损失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肇事车辆鄂D×××××中型自卸货车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如何认定;2、原审对白某某的损失认定是否恰当。本案肇事车辆鄂D×××××中型自卸货车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如何认定邹某某主张2013年3月25日为鄂D×××××中型自卸货车购买保险时,曾和太平洋财保公安支公司的保险员潘道梅要求该保单即时生效。2013年3月26日邹某某收到鄂D×××××中型自卸货车的保单,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9日00时起至2014年4月18日24时止,邹某某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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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吴某某、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曾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有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曾某某为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应当举证证明曾某某是城镇居民或者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及生活来源于城镇并消费于城镇。本案中,曾某某尽管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曾某某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提供劳务,但是,曾某某的丈夫杜祖雄在调查笔录中陈述,曾某某长期居住在公安县毛家港镇镇军堤村12组,以种田为业。在二审庭审中另陈述,曾某某长期居住在公安县城,但是,农忙和过年时,曾某某就回到家里。在二审庭审还陈述,2013年12月底,其儿子杜雄将购买的房子卖掉了,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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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吴某某、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祖雄、张菊香的证人证言和对杜祖雄的调查笔录具有客观真实性,但是,从杜祖雄和张菊香陈述的内容来看,杜祖雄和张菊香仅陈述了曾某某生活居住的事实,没有陈述保险公司在对杜祖雄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诱导的事实,且杜祖雄当庭认可保险公司对其实施了调查,故曾某某以该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其调查的结果系诱导的结果的证明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公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出租)合同、公安县毛家港镇军堤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具有客观真实性,但是,上述证据证明曾某某承包土地已经转让和杜雄房屋没有出卖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吴某某、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曾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有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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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付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放弃原审判决认定医疗费不当的上诉理由,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徐某某、付某某、付容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毛某某没有答辩意见。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不当;2、原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承担徐某某、付某某、付容的各项损失有无不当;3、原审判决划分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有无不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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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认定潘某某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出院后的护理期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鉴定费是否适当;3、刘家国在本案中应否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一审认定潘某某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出院后的护理期限、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被上诉人潘某某针对其残疾赔偿金诉请,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户口薄、证人刘某的书面证词(鑫泰国际小区6#、7#项目工程劳务分包人)、证人朱某1、朱某2的出庭证词、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安县鑫泰国际小区6#、7#劳务分包合同、鑫泰国际小区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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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明确说明了鉴定的依据,对该回复本院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审采信重新鉴定意见是否恰当。一审中上诉人长安保险烟台支公司对王某某提交的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的荆长法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所受伤,伤残程度为九级;给予后期医疗费3000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护理时间150日”。一审庭审中长安保险烟台支公司表示:“申请重新鉴定后,以新的鉴定结论为准,不需要开庭质证。”因长安保险烟台支公司明确表示对重新鉴定结论不需要开庭质证,上诉人长安保险烟台支公司主张一审对重新鉴定意见未组织质证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上诉人长安保险烟台支公司未提出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一审采信该重新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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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徐言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该录音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次,赵某某、徐言某所用药品价格及诊疗方案均由医疗机构确定,该录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依据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徐言某的医疗费是否适当;3、一审判决采信赵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适当。关于一审判决依据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首先,上诉人罗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其次,罗某某虽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为复印件,并无原件相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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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许某、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2、一审损失认定是否正确。3、交强险预留份额是否正确。4、本案是否存在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审查的情形。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经查,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后,杨某某、许某均不服,向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故终止复核。一审法院为了查明事实,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小型越野客车及两轮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的瞬时车速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一审法院又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召开鉴定听证会,通知鉴定人到场进行解答说明。上诉人许某及中铁二十三局四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就是认为一审采信的鉴定结论其计算方式有出入,没有考虑到许某自己反应的时间因素,认为许某的实际车速应小于鉴定车速。根据许某2014年9月3日事发当天在交警部门的陈述,许某自己认可的车速是每小时50公里左右,这样即便许某的上诉理由成立,许某的实际车速也应该在每小时50公里以上至鉴定机构认定的69公里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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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熊永发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件跟踪查询单的复印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邮寄的上诉状原件相一致,能够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邮寄上诉状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对该时间并无异议,故对该时间予以采信。各方当事人对上诉费付款回单和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回证无异议,本院也予采信。二审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9时47分。收到该判决书后,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18时50分向公安县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并于2016年12月2日交纳了上诉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陈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的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间;2、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是否不当;3、一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适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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