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的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且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取得谅解及自首情节等,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在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所在单位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取得谅解及自首情节等,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在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取得谅解及自首情节等,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接受公安人员传唤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充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取得谅解及自首情节等,对被告人应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之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系自首;2、醉酒后驾驶车辆肇事;3、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未尽到注意义务,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姜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熊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合,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未尽到注意义务,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考察,认为曾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监管。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杜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马上让其妻子拨打120求救,并自己拨打122报警,且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构成自首。但因上述行为同时系被告人杜某甲的法定义务,依法予以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虽支付部分救治费用,但其行为已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伤害,且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未取得谅解,故其不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置,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已获赔经济损失,被害人熊某甲已获赔经济损失,并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等待公安交警人员到达现场并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事实经过,为死者李某某某付医药费39720.07元,应视为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赵延军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肇事后积极报警,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并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并为伤者付医药费39720.07元。以上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视为自首情节,李某某某属89岁高龄的老人,系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及时报警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并支付抢救费用,公安人员达到现场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赵晓明提出被告人刑洪宇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