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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如女、刘珍、刘全、刘军撤回上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贺西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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