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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