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